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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與土地核驗管理辦法》明確了原則上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一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分期規劃核實不得超過兩期。分期規劃核實的項目涉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市政配套設施的,須確保配套設施滿足首期使用需要。分期規劃核實的建設項目各期工程均不得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同時,《青島市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與土地核驗管理辦法》對分期規劃核實提交材料也提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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